第一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以保证教学、行政等工作任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员工都应自觉地爱护学院资产。各部门要经常对教职员工进行爱护学院财产的思想教育,加强对仪器、设备等资产的管理工作和督促检查,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对重要的仪器、设备制订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积极推行岗位责任制,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使用仪器、设备等资产,均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等资产损坏丢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除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外,同时要进行经济赔偿。
第四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应予赔偿:
一、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的。
二、不按制度规定,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装仪器设备和器材的。
三、在实验过程中,实验老师指导不负责任或学生不听从老师指导的。
四、尚未熟悉操作程序,掌握操作要领及使用方法而盲目动用仪器设备的。
五、擅自将仪器设备挪作私用的。
六、因管理人员工作失职,导致仪器设备被盗、失火等造成仪器设备损毁的。
七、因粗心大意,操作不慎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八、未经请示部门主管领导或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外借仪器设备的。
九、其它人为因素造成的责任事故和损失的。
第五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一、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特殊性引起的确实难以避免的损坏。
二、因使用年限久,己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由于其它客观原因(如自然损耗)造成的意外损坏。
第六条 仪器设备和低值品的丢失
发生设备器材丢失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学院保卫部门,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进行处理。根据丢失原因,将丢失赔偿划分为:
一、因保管不善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物资丢失的,应由个人赔偿。
二、偷盗者入室作案,盗走物品,有当地公安部门的证明,可以减免赔偿。
三、出差途中,所带物品在车、船或旅店被盗的,应由个人赔偿。
四、教师出面为学生所借物品,学生借用丢失的,其教师有责任督促学生赔偿;学生毕业仍未归还的,应由教师个人赔偿。
五、部门借、还制度不健全,教职工离开学院所借物品未还的,由借出部门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追还;无法追还的,由借出部门共同赔偿。
第七条 因责任事故而造成重大损失、其后果比较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损坏或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在分清主次和连带责任的基础上,根据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处分和赔偿。
第九条 处理原则与赔偿限额
一、凡属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坏者,均按损坏价格的规定比例赔偿,其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1、损坏、丢失零配件者,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理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还能使用者,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坏价值。
4、仪器、设备损坏后无法使用,需报废的,按折旧程度减去残值计算(折旧年限:电子产品类3-5年、仪器仪表类5-8年、工具、家具类5-8年、机械类10-15年、)。
二、赔偿限额
1、对于公私两用的仪器设备,如工具、手表、秒表、计算器、电吹风、电风扇、取暖器、照相机、计算机、摄像机及其配件、收录机、录像机、录像带、电器电子配件以及其它行政办公家具和生活用品等,在每年折旧年限的基础上赔偿100%;
2、教学实验仪器设备根据损失大小、责任轻重、认识好坏和一贯表现,其赔偿比例确定如下:
(1)一次损失价值在200元以下者,按损失价值60-100%赔偿。
(2)一次损失价值在200-2000元以下者,按损失价值50-100%赔偿。
(3)一次损失价值在2000-10000元以下者,按损失价值40-100%赔偿。
(4)一次损失价值在10000元以上者(含万元),立专案处理。
(5)特殊情况根据具体情况另作处理。
第十条 审批权限
损坏、丢失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逐级上报,各部门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查明情况和原因,并按以下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1、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下的低值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兼职资产管理员填写报告单,本部门主管领导签署处理意见后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2、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兼职资产管理员填写报告单(专用设备需附有二名以上技术人员签字的鉴定书),本部门领导签署意见,经分管校领导及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后报校长批准。
3、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兼职资产管理员填写报告单,由其主管部门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后由校长批准。
4、发生事故、失窃而受到损失,应立即报学院保卫处查处,并由使用单位填写报告单,保卫处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签署处理意见,由校长办公会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并在全院范围内通报。
第十一条 赔偿金的收缴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原则上应一次赔偿,如赔偿人的经济情况所限,经校领导批准,可分期赔偿。赔偿款由赔偿人所在部门负责催还,由财务处负责统一收款并开具收据。对拖欠不交者,从其工资(留足一定的生活费)中扣除。
第十二条 对丢失或损坏部件而造成仪器、设备等资产报废的,应及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并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清帐手续。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等资产发生损失后未办理赔偿处理手续,该部门不得领用同类仪器设备。
第十四条 其它类型的固定资产等如发生丢失、损坏、被盗事故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