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采购及招投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维护学院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基建工程、装饰与维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招标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学院的招标采购项目,必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财务部门核实经费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学院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招标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各单位的采购计划,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保证各项采购工作按规定进行。
第六条 学院凡达到招标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招标采购。招标采购项目必须遵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第八条 学院各项招标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 招标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九条 采购限额达到以下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实行招标采购:
(一)单台价格在1万元以上,批量价格在5万元以上的设备、图书、家具、低值易耗品的采购项目;
(二)基建工程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
(三)装饰与维修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
(四)生活物资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
(五)合同协议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
单项虽未达到以上标准,但在一定时期内(一个月)同类项目合同总价达到以上标准的,也必须实行招标采购。
第十条 单台价格在100万元以上,批量在200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项目或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或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装饰维修工程为本办法规定的重大项目。
第十一条 教育部及省、市对招标采购工作适用范围及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招标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该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有关校领导任成员,主要职责有:
(一)全面负责学院的招标采购工作;
(二)讨论决定学院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审查学院招标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审定学院“招标采购评标专家库”成员;
(五)审定本应招标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
(六)讨论、审查重大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招标采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国家采购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学院有关招标采购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接受招标采购申请,审核招标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确定招标采购方式;
(三)组织招标文件和标底的编制,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
(四)组织审查供应商资格,确定投标人名单,发售招标文件;
(五)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六)组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
(七)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八)组织采购合同的洽谈、审查与签订;
(九)组织需纳入教育部、省、市招标采购项目的申报;
(十)负责招标采购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十一)负责联络供应商做好合同规定的售后服务及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组建学院“招标采购评标专家库”;
(十三)完成招投标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招标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成员单位制定招标采购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在“招标采购评标专家库”中抽签确定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成员;
(三)对招标采购过程中由于不规范行为所形成的结果行使否决权;
(四)负责宣布招标过程中出现的流标或废标;
(五)受理招标采购工作中的有关投诉;
(六)招标监督部门对招投标工作实行全程监督,并履行以下职责:
1.监督学院招标采购方式的确定;
2.监督招标信息的发布;
3.监督招标文件和评标方法的制定;
4.监督供应商和投标人名单的确定;
5.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的过程;
6.监督项目合同的洽谈、签订及执行情况;
7.完成学院招标监督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五条 资产使用单位为招标项目的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招标采购工作的技术性事项,其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性质,做好招标采购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基建与维修工程项目的承办单位负责拟订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三)负责招标技术释疑;
(四)项目承办单位可推荐投标人,并派一名代表参与评标;
(五)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
(六)参加招标采购项目合同的洽谈、审查与会签,并负责合同履行;
(七)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资产使用部门对招标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招标采购工作的需要,依法组建项目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和校内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成员的产生办法:一般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采取直接确定方式。
第四章 招标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招标采购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协商议标等方式。
第十八条 公开招标指公布采购项目,凡有资质、愿意签订采购合同的供应人(即投标人),均可在规定的时间前往投标,在同等条件下以投标中最低价者中标的一种采购方式。如条件不等同,则以投标中性价比高的中标。
第十九条 邀请招标指有选择地邀请部分供应人(不少于三家)进行招标的一种采购方式。其适用条件为:采购项目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复杂性的;其选择范围有限的;公开招标其采购成本与本身价值不相称的。
第二十条 协商议标是指凡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进行协商议标的一种招标方式,分为直接邀请议标、询价比价议标和方案竞争议标等。其适用条件为:采购项目有相当的技术难度和复杂性的;其选择范围有限的;其采购货源单一的。一般情况下,原则不采用协商议标的方式招标。
第二十一条 凡涉及国家安全和机密(或拥有专利权)的、不可代替的、原购买商品的配件、急需或突发事件等不宜采用招标方式的,可用其他方式采购。
第二十二条 采用何种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由院招投标领导小组确定。
第二十三条 需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以下原则确定:
1.学院职能部门认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满足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预先已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提出采购申请。项目承办单位或使用单位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
1.相关职能部门同意采购的审批意见;
2.财务部门对项目经费的审批意见;
3.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的技术要求或规范。
(二)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及资产使用单位共同负责招标文件的制作并发布招标信息;
(三)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接受投标报名并审查投标人资格;
(四)接受标书。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标书;
(五)确定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成员。由学院监督部门确定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成员;
(六)确定评标方法。由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确定评标方法;
(七)开标。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开标;
(八)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人;
(九)发送中标通知书。评标结果产生后,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洽谈、审查与会签合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合同的洽谈、审查与会签;
(十一)签订合同。合同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负责签订。
第二十五条 工程招标工作程序另定。
第二十六条 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及用户与项目承办单位组织实施,属于重大项目的,须报请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对抢修工程项目,项目承办单位可视情况先施工抢修,并及时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院所有采购项目,由财务部确认付款方式,并根据签章生效的合同对外付款;其中基建、维修工程项目,还须经具有相应资历的审计事务所审计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学院招标监督部门负责对学院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招标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参与招标工作相关人员的职业行为。
第三十条 学院招标监督部门对学院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招标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制定内部工作人员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二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十三条 招标领导小组应对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工作人员定期考核,客观评价其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院在招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
第三十五条 参与学院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数额后的“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