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晴川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6-11-0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资产的管理,规范资产的采购、领用及保管行为,保证教学、科研、对外服务等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 36号)、《武汉大学珞珈学院财务管理制度》(武大珞珈字[2006]17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集中供应、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由资产管理办公室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学院资产管理工作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促进学院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紧密统一。

   

第二章  资产分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资产是: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本院对存货暂按以下三类进行管理:

1.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是指价值较低,使用年限较短,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工具、器具、材料等。如一般工具、专用工具、替换设备、管理用具、劳动保护用品等。

2.办公用品。办公用品是指日常消耗性的办公用品、用具等。

3.耗材。耗材是指不属于办公用品的一些易耗品,如清洁用具、维修用具等。现阶段小额工程物资也列入此项中管理。

(二)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三)学院固定资产一般包括以下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资料,其他固定资产。

1.房屋和建筑物是指学院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库房,学生宿舍用房,职工宿舍用房,食堂、医院、招待所、中小学、幼儿园用房及其他用房;建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纪念碑或塑像、水塔水池、围墙等;附属设施是指与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水、通气、通油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2.一般设备是指学院的通用设备,如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家具等。

3.专用设备是指根据学院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如通讯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网络设备、发电设备、电脑软件、电子及通讯产品、医疗设备及器械、工程机械、园艺机构、消防设备、教学设备、电教设备、实验室设备、广播电视及影像设备、文体设备、炊事设备、交通工具等。

4.文物及陈列品是指学院拥有或接受捐赠的、用于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的各种文物、古物、字画、纪念物品以及各类动植物标本、人体标本等。

5.图书资料是指学院资料室及院系、职能部门、科研课题组等收藏的、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各类书籍、期刊及其他文献资料。

6.其他固定资产是指除上述以外的固定资产。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五)对外投资是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院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章  管理部门职责

第五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院资产管理的一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或修订各类资产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汇总资产的计划、订货、采购、加工制作、验收、入帐、编号和建卡工作;

(三)负责按资产分类建帐、建卡,定期进行帐、物、卡的清查核对工作,对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四)负责资产的统一调拨、拆除、改装,及损坏、丢失和报废资产的处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学院资产清查、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六)凡符合集中采购招标要求的按《武汉晴川学院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七)负责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的监管和大型公用行政设备的使用与维护管理;

(八)负责学院公共用房和地产管理;

(九)负责院内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过程中学院应得权益的管理;

(十)负责学院非创造性无形资产有偿使用的管理;

(十一)根据政府关于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我院资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区别情况作出经济赔偿或行政处分的决定;违反法律的,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院各职能部门、各单位是学院资产的具体使用部门,是学院资产二级管理单位。各单位要有专兼职资产管理员处理日常事务。二级资产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上级和学院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及时纠正违反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应书面报告资产管理部门或学院监督部门:

(二)负责本单位设备物资的帐、卡、物的管理;

(三)规划本单位资产配置,负责本单位设备、物资购置的初步论证和组织申报;

(四)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清查、登记及有关统计、报表的填报;

(五)负责组织本单位设备物资的保管、维护保养、维修,提高设备物资使用效率和防止资产流失。

第四章  资产的增加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主要指通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划转等活动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价值的变动。固定资产购建必须符合下列审批程序:

(一)建造房屋及建筑物。基建部门应会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学院发展方向、现有房屋设施的新旧程度及利用率进行建设规划,并向主管部门提交学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基建项目建议书等,在取得《城市规划建筑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后进行项目建设。

(二)仪器设备及其它固定资产的申购,以各职能部门和院系为单位,提出采购计划和配置建议,并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财务处根据预算审核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规定决定购置方式(零星采购或集中招标采购)。

(三)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根据学院发展规模、专业设置、课程建设、学科建设、科研方向、行政、生活及对外服务需要进行全面规划。要本着勤俭办学的方针,从实际需要与可能出发,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精打细算,分轻重缓急,逐步解决,充分发挥资产增值的综合效益。

(四)固定资产的添置应在学院安排的年度经费预算范围内解决,一般不得超支超用,如确为教学、科研工作急需,增加经费指标需按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办理。

(五)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耗材的申购,以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为单位,每月25日前按工作需要做出下月的物资采购计划,并填写《办公用品申购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汇总,经院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于每月5日前集中采购。

第五章  资产的验收入库

第八条  购建完成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应由各相关部门会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共同实施验收。

(一)房屋建筑物的验收。

1.建设完工的房屋建筑物,由基建部门会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使用单位等相关部门,按设计要求逐项进行检查验收,房屋竣工验收要确保提供办理房产证所需相关资料及当年维修的资料。验收合格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登记卡,同时基建部门应提交房屋建筑物的平面图、管道电气图等资料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查;

2.购入的房屋建筑物,由基建部门会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与出让方按出让协议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出让协议、房屋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登记卡。出让方移交的基建工程完工的相关资料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接收并整理归档。

(二)仪器设备及其它资产的验收,由使用部门会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中标文件、采购合同、发票及相关清单对照实物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发票及相关单据等凭证,填制资产登记卡并开具《资产验收入库单》。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保修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管并归档。

(三)图书资料、文物陈列品的验收,由使用管理部门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使用管理部门根据验收单据与发票进行登记,并于年终将当年增减情况报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九条  接受捐赠、调拨或划转资产,应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办理接受和交接,并根据捐赠协议或发票等凭证,填制《资产验收入库单》,办理有关入库、领用手续。

第十条  改建、扩建、更新、改良后增加的资产,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组织统一验收。具体操作可参见第八条。

第十一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资产类别建帐、建卡。

第十二条  验收人员要严格把关,对所验收资产的数量、质量、附件、资料等都要认真检查、登记备案。

第六章                             资产的处置

第十三条  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捐赠、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出,指学院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的使用权的处置方式。

(二)捐赠,指学院自愿无偿地将资产赠送给合法受赠人的资产处置方式。

(三)出售,指学院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方式。

(四)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方式。

(五)报损,指对发生的资产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方式。

第十四条  处置资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审批单》;

(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收到处置申请后,按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三)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牵头,会同学院监督部门、财务处等单位共同组成资产处置小组,对报损、报废的资产进行审定,对有残余价值的资产进行变卖,对无残余价值的资产进行报废、清理;

(四)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出具资产处置结果报告,并办理资产减少手续。

第十五条  学院处置资产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下资产,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核实、鉴定、处置;

(二)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核实、鉴定后报校长审批;

(三)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资产,由校长提交董事会审批。

第十六条  处置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学院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七条  非正常损失减少的资产,由使用部门填制报损、报失单,对非正常损失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经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根据鉴定意见,作出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分管领导的处置意见等,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院内各资产使用部门之间的资产调剂及调拨,必须报分管校长审批并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填制《固定资产院内调拨单》,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七章  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教学、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包括从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发出到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并负责实物量分类核算。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必须完善固定资产账卡、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资产使用部门参与专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技术鉴定。

第二十条  各使用部门负责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领用、保管及账、卡、物核对,负责资产的维修保养,报损报废等具体管理,并对资产实行“定点、定人、定物”的“三定”管理办法。使用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资产和其它物品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使资产得到有效使用,杜绝浪费,保证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二十一条  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资产,防止积压浪费。对按规定实行统一采购的资产,要提供详细的使用目的,并写明详尽的功能等要求。

第二十二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登记台帐,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已入库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并定期检查。处置固定资产须填写《固定资产处置审批单》或《固定资产校内调拨单》,据单入账,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凭单填写《固定资产卡片》。不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借用固定资产,须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耗材等资产,按预算金额配给原则进行分类登记管理,并督促使用人做好所用资产的保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应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调动时,应在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应根据设备运行情况,有计划进行,必须列入年度预算。

(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制定年度维修计划及经费预算,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实施。

(二)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故障等的修理,要首先查明原因,属于损坏的,在保修期内,可直接找供货商更换或修理;已超过保修期的,经鉴定后确属非人为因素不能正常使用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维修;属于人为因素造成设备损坏,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组织严格的资产清查,确保资产信息真实、准确。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财务部门每月对账一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使用部门每年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使用部门每年对本部门的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报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及分管领导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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